论坛风格切换切换到宽版
  • 186阅读
  • 1回复

小区物业公司公布欠缴费业主房门号引争议 [复制链接]

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 
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  发表于: 2011-08-08 , 来自群:云湖花园
2011年03月29日,西城区朗琴园小区物业公司在各单元楼张贴公告,公布了各住宅楼内欠缴物业费业主的房门号。对此,有业主迅速补缴了物业费,也有业主指认该举措侵犯了个人隐私。
  昨天傍晚,记者在该小区2号楼门厅看到了嘉浩物业公司张贴的公告,公告称,为保障广大业主的正常生活,维护已缴物业费业主的利益,物业公司在对本楼虽经口头、书面催缴仍未缴纳2008年至2009年物业费的业主,依照小区管理规约第5.4项规定,公布欠费情况。随同公告,物业公司公布了该楼9户欠缴物业费的业主房门号。
  记者看到该公告公布的最后一户业主房门号已被涂黑。据了解,该户业主在获知被公告后迅速补缴了所欠的物业费。公告称,欠费业主应于4月12日前到物业补缴所欠费用。到期仍未缴纳的,公司将依照小区管理权信托契约予以追缴。
  昨天傍晚,该小区业委会一相关负责人称,物业公司是根据小区规约进行公告,这也是小区规范公布财务收支、将公共收益分给全体业主、催缴所欠物业费三步走的一个系统工程,“公共收益是全体业主的,没缴物业费的业主也有一份,这是业主该享受的权利。你不缴物业费,降低了物业服务质量,损害的是缴费业主的利益,所以,我认为追缴物业费能实现小区管理的良性循环”。
  据了解,该小区2008年度、2009年度分别欠缴物业费100.18万元和68.08万元。有业主称公布欠费业主房门号没什么不合适的,“该缴不缴就得这样”。也有业主认为此举侵犯了个人隐私,“都是邻居,低头不见抬头见,不缴物业费肯定有原因,被公布房门号让人很难堪”。
  ■律师说法
  公开房门号是正当行为
  本报律师团成员马传贞称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2010年市住建委公布的《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》的征求意见稿,业主应当按照《物业服务合同》的约定缴纳物业费,未按规定缴纳的,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,并可以在小区内公布物业费收缴情况。公示后仍不缴纳物业费的,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欠费多长时间可以公布,可由全体业主共同约定。所以拒缴物业费,不仅侵犯物业公司的权益,也侵犯了那些及时缴费业主的合法权益,公开欠费业主的房门号以进一步督促欠费业主及时缴费,并不侵犯其个人隐私
1条评分铜币+1
tang98 铜币 +1 比较麻烦那! 2011-08-12
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

精彩

感动

搞笑

开心

愤怒

无聊

灌水
 

只看该作者 沙发  发表于: 2011-11-26
好贴,绝对要支持下!!~~

重庆市区景点推荐:洪崖洞,瓷器口、洋人街、加勒比、观音桥、渣滓洞、动物园、过江索道、南山风景区、歌乐山森林公园、古镇磁器口、滨江路、九龙广场、人民广场、朝天门广场、解放碑中心购物广场、三峡广场
  重庆古镇:偏岩古镇、松溉古镇、中山古镇、江津塘河古镇
  重庆旅游商务陪伴网(www.cq-by.com)欢迎您,咨询QQ:1273921603,祝您在重庆玩得愉快~
 
快速回复
限100 字节
如果您提交过一次失败了,可以用”恢复数据”来恢复帖子内容
 
上一个 下一个